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49號
原 告 葉泯暄
訴訟
代理人 張志隆
律師
複 代理人 李進生
被 告 登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
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
複 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
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4年11月25日上午9時50分,在本
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請提出每月薪資係新台幣2萬5000元
之證明,被告請提出有關原告之每月薪資為2萬0400元之薪資明
細或匯款證明。被告請提出對原告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其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