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4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葉泯暄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因職業災害
補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聲
明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08萬840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萬768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其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