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6號
原 告 蔣蕙曼(原名張蘭芝)
訴訟
代理人 張繼準
律師
複 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
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
被 告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任秉威
被 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
王炳人律師
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
上開當事人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許,
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