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7號
原 告 張仕政
被 告 心如大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巧玲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劉巧玲為被告心如大地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
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
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。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
承受
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當事人不
聲明承
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
訟法第170條 、第175 條第1 項、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,由陳資
育變更為劉巧玲,有臺中市政府103 年6 月25日府授經商字
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公司基本資料附卷
可稽,
爰依職權裁
定命新任法定代理人劉巧玲承受本件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