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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  告 張仕政 被   告 心如大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巧玲為被告心如大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 、第175 條第1 項、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,由陳資 育變更為劉巧玲,有臺中市政府103 年6 月25日府授經商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,爰依職權裁 定命新任法定代理人劉巧玲承受本件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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