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8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琇文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雅托普羅德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田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
國104年5月14日所為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經查:
本件上訴狀聲明欄僅
記載「原判決廢棄」,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應「全部」或「一
部」廢棄,及應廢棄之程度究為如何,而本院第一審判決已就新
臺幣(下同)1,187元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之判決,故本件上訴人
之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為894,21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70
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菘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