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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 劉琇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 雅托普羅德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高田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 國104年5月14日所為103年度勞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查:本件上訴狀聲明欄僅 記載「原判決廢棄」,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應「全部」或「一 部」廢棄,及應廢棄之程度究為如何,而本院第一審判決已就新 臺幣(下同)1,187元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之判決,故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894,21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70 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法 官 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菘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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