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他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他字第113號 受裁定人即 何世明 原   告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旭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給 付薪資等事件(102年度勞訴字第56號),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(102年度救字第57號),因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,應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: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 佰伍拾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;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,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,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 91條第3項 規定,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 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,故在當事人 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,雖由國庫暫時墊付,然依法院前揭民 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,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 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,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 同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(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)。再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 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,應以 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;如原告起訴聲明已 有一部撤回、變更、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,法院始為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者,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 判決範圍為準,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,徵收裁判費用(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民事裁定意旨)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受裁定人 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並經 本院民國 102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而暫免繳 交裁判費,而該本案訴訟業經本院 102年度勞訴字第56號判 決原告部分勝訴、部分敗訴,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 ,餘由原告負擔,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(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3號),於二審訴訟中移付調解成 立確定在案(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移調字第3 號 )。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,依調解筆錄內容第四項所示為 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」,即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應繳納訴 訟費用之該造當事人負擔,無須對造當事人負擔。故本件訴 訟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起訴之原告繳納,第二審裁判費亦應由 提起上訴之被告繳納。 三、本件原告於起訴時,原聲明請求為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(下同)484,337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被告應 提繳69,120元至原告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」嗣於102年7 月17日以民事辯論意旨狀擴張訴之聲明為「一、被告應給付 原告587,735元,及其中484,337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餘部分自本書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被告應 提繳87,381元至原告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」復於 102年 11月25日民事準備二狀減縮訴之聲明為:「一、被告應給付 原告 374,30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被告應提繳74, 205 元至原告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」核其性質,均係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起訴標 的金額為448,513元,應徵而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4,850 元,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,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 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