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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 債 權 人 盛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安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波利卡、維吉、弗倫可、艾倫、于艾文、 尼諾、山迪佑、艾華、藍帝、傑佛森、阿德、麥可、艾馬多、尼 克、威斯頓、羅偉、阿諾、周庭軍、阮玉俊、阮文權、阮文戰、 僑孟忠、陳英俊、阮孟雄、武黃晨、梁功付、阮景仁、潘文海、 阮文小、阮孟勝、阮維青、陳忠堅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波利卡、維 吉、弗倫可、艾倫、于艾文、尼諾、山迪佑、艾華、藍帝、 傑佛森、阿德、麥可、艾馬多、尼克、威斯頓、羅偉、阿諾 、周庭軍、阮玉俊、阮文權、阮文戰、僑孟忠、陳英俊、阮 孟雄、武黃晨、梁功付、阮景仁、潘文海、阮文小、阮孟勝 、阮維青、陳忠堅均住居於桃園縣八德市○○里○○街○○○ 號,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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