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
債 權 人 盛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清安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波利卡、維吉、弗倫可、艾倫、于艾文、
尼諾、山迪佑、艾華、藍帝、傑佛森、阿德、麥可、艾馬多、尼
克、威斯頓、羅偉、阿諾、周庭軍、阮玉俊、阮文權、阮文戰、
僑孟忠、陳英俊、阮孟雄、武黃晨、梁功付、阮景仁、潘文海、
阮文小、阮孟勝、阮維青、陳忠堅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波利卡、維
吉、弗倫可、艾倫、于艾文、尼諾、山迪佑、艾華、藍帝、
傑佛森、阿德、麥可、艾馬多、尼克、威斯頓、羅偉、阿諾
、周庭軍、阮玉俊、阮文權、阮文戰、僑孟忠、陳英俊、阮
孟雄、武黃晨、梁功付、阮景仁、潘文海、阮文小、阮孟勝
、阮維青、陳忠堅均住居於桃園縣八德市○○里○○街○○○
號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
管轄權,
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