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
債 權 人 統合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麗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森侑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業於民國102年7月22日經府
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
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
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
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
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
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