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53號
債 權 人 張國欽即大新鐵材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、劉欣儒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劉欣儒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確認廖鴻明、劉欣儒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
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㈢確認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釋
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