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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6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53號 債 權 人 張國欽即大新鐵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、劉欣儒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務人劉欣儒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確認廖鴻明、劉欣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   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㈢確認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    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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