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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70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 債 權 人 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淳翔 債 務 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肆拾陸元,及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 票   日  │ 金      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 │            │   新 臺 幣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3年2月16日      │72,400元       │103年3月6日      │BYA0000000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3年1月16日      │62,600元       │103年1月16日     │BYA0000000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2年12月16日      │75,546元       │102年12月16日     │BYA0000000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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