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
債 權 人 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淳翔
債 務 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肆拾陸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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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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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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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3年2月16日 │72,400元 │103年3月6日 │BY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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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3年1月16日 │62,600元 │103年1月16日 │BY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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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102年12月16日 │75,546元 │102年12月16日 │BY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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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