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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4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99號 債 權 人 晉和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隆 代 理 人 余姍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雷普利科技有限公司、雷利達節能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。  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人(依聲請狀及附件資料所示,雷普利科    技有限公司對貴公司之債務似已全由雷利達節能股份有限    公司承擔)?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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