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99號
債 權 人 晉和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文隆
代 理 人 余姍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雷普利科技有限公司、雷利達節能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人(依
聲請狀及附件資料所示,雷普利科
技有限公司對貴公司之債務似已全由雷利達節能股份有限
公司承擔)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