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
債 權 人 元邦窗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朝盛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川澐建設有限公司、廖本儀、廖子毅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廖子毅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
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