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
債 權 人 元邦窗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朝盛
債 務 人 川澐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勤
債 務 人 廖本儀
債 務 人 廖子毅
一、㈠債務人川澐建設有限公司、廖本儀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
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
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㈡債務人廖本儀、廖子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
萬肆仟零叁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