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
債 權 人 駿豐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涂友倫
代 理 人 林斯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臺中市政府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臺中市政府之公務所所在地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