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3號
債 權 人 旻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岳卿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釋明其與狀附證據之關連及請
求金額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零壹佰壹拾玖元之計算方式。
」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
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