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7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1752號 債 權 人 貿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暘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務人天暘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4月9日經授中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   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    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  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   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   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   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4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4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