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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6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 債 權 人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債 權 人 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總裁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駁回其聲請。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(例如保全、管理契約影本等)。  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(各債權人之本金、利息請求應分別表    列)(聲請人主張之法院訴訟費用、債權人代表出庭之權益    補償、向政府機關申請佐證資料費用部分之請求,查督促    程序僅為形式審查,上開費用項目,核屬程序必要費用    之請求依法不合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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