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
債 權 人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安泰
債 權 人 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
上債權人
聲請對於
債務人總裁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(例如保全、管理契約影本等)。
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(各債權人之本金、利息請求應分別表
列)(
聲請人主張之法院
訴訟費用、債權人代表出庭之權益
補償、向政府機關申請
佐證資料費用部分之請求,查
督促
程序僅為形式審查,
上開費用項目,核
非屬程序
必要費用
之請求依法不合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