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
債 權 人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安泰
債 權 人 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
上債權人
聲請對於
債務人總裁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(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
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
亦即於「
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
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
新臺幣500元。
本件債權人
乃各本於自己之
請求權請求債
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
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
㈡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應分別詳列各自請求之金額(包括本金、利息起
迄日、利
率等),不得合併請求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