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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6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 債 權 人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債 權 人 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總裁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駁回其聲請。 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   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    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    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   新臺幣500元。本件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   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   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   ㈡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  應分別詳列各自請求之金額(包括本金、利息起日、利    率等),不得合併請求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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