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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64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 債 權 人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債 權 人 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上列二人 共同送達代 收人    吳宗憲 債 務 人 總裁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煜泉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⑴新臺幣玖    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⑵新臺幣柒佰壹    拾貳元。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債權人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之聲請駁回(查督促程    序僅為形式審查,聲請人主張之督促程序費用逾新臺幣伍    佰元部分之請求,核屬程序必要費用,是聲請人逾上開    准許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償⑴    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⑵新臺    幣叁佰叁拾叁元。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㈣債權人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其餘之聲請駁回(    查督促程序僅為形式審查,聲請人主張之督促程序費用逾    新臺幣伍佰元部分之請求,核非屬程序必要費用,是聲請    人逾上開准許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 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3  年  6  月  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3  年  6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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