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
債 權 人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安泰
債 權 人 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
上列二人
共同
送達代
收人 吳宗憲
債 務 人 總裁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徐煜泉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⑴新臺幣玖
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⑵新臺幣柒佰壹
拾貳元。⑶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之
聲請駁回(查督促程
序僅為形式審查,
聲請人主張之督促程序費用逾新臺幣伍
佰元部分之請求,核
非屬程序
必要費用,是聲請人逾
上開
准許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償⑴
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⑵新臺
幣叁佰叁拾叁元。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㈣債權人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其餘之聲請駁回(
查督促程序僅為形式審查,聲請人主張之督促程序費用逾
新臺幣伍佰元部分之請求,核非屬程序必要費用,是聲請
人逾上開准許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權人如不服本
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