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48號
債 權 人 有前消防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裴根育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有前消防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(請求事項之金額201,500元與原因事實
記載128,660元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