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50號
債 權 人 崇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謝其安建築師事務所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,及
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
。
㈡確認崇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釋
明。
㈢確認本件債務人謝其安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
合夥之登記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
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