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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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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3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50號 債 權 人 崇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其安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,及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   。   ㈡確認崇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    明。  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謝其安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   合夥之登記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   之釋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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