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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3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52號 債 權 人 協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盛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 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興盛新企業社或林明文?若為興盛新    企業社請提出興盛新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    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 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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