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
債 權 人 賴基福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確認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釋
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㈡確認債權人為公司或個人?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