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
債 權 人 宏居電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清杖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(
聲請狀有勾選利息起算日但未
填寫週年利率)。
㈡
聲請人溢繳500元
裁判費,如欲請求退還,請一併具狀聲
請,並附存摺影本以利退費。
㈢請詳述
本件之請求之原因事實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