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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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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15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 債 權 人 宏居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清杖 債 務 人 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佰肆拾陸元,及 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   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03條  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依聲請狀及狀附證物   內容所載,當事人間並未事先約定利率,債權人請求超過法   定利率之利息請求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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