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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24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 債 權 人 陸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明陸 債 務 人 富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重志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叁元,  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 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因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年息百分   之六之依據為何,故超過上開准許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,應   予駁回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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