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
債 權 人 陸耀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禇明陸
債 務 人 富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重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叁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因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年息百分
之六之依據為何,故超過
上開准許部分之請求
於法不合,應
予駁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