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46號
債 權 人 優美家裝潢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錦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蔡昆城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。
㈡確認債務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合法
法定代
理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