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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56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46號 債 權 人 優美家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蔡昆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   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。   ㈡確認債務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合法法定代    理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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