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
債 權 人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秀鳳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尚文模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
回其聲請。
㈠確認
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㈡確認債權人彰于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
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㈢債務人尚文模具有限公司業於102年5月17日經授中字第00
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
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
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
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
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
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
代理人)。
㈣確認債權人為「彰于企業有限公司」抑或自然人「楊秀鳳
」?並應補正
聲請狀末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簽名或蓋章(
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