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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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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58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 債 權 人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文模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。  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㈡確認債權人彰于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    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  ㈢債務人尚文模具有限公司業於102年5月17日經授中字第00    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   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   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    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  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   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    代理人)。   ㈣確認債權人為「彰于企業有限公司」抑或自然人「楊秀鳳    」?並應補正聲請狀末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簽名或蓋章(    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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