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
債 權 人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秀鳳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尚文模具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㈡確認債權人彰
于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
,併請更正。㈢債務人尚文模具有限公司業於102年5月17日
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
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
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
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
代理人)。㈣確認債權人為「彰于企業有限公司」抑或自然
人「楊秀鳳」?並應補正
聲請狀末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簽名
或蓋章(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
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