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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59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5號 債 權 人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英騰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㈡確認彰于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    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 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英騰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業於    民國98年5月1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    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   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  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   ㈣確認聲請人究為「彰于企業有限公司」抑或自然人「楊秀    鳳」?並補聲請狀末之簽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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