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7號
債 權 人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秀鳳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哈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
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又支付命令之
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是以私法
人為債務人時,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哈鏌股份有
限公司事務所設於桃園縣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
上開說明,
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