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644號
債 權 人 冠鈞配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榮治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承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