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99號
債 權 人 李明旭即鴻明水電工程行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安輝企業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此項裁
定已於103年6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