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98號
債 權 人 大易空油壓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珮涓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苙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(即原翊順機械
股份有限公司)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補正債務人公司更名登記相關資料。
㈡確認
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何?(請求金額與狀附證據不符
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