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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5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98號 債 權 人 大易空油壓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珮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苙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(即原翊順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)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補正債務人公司更名登記相關資料。   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何?(請求金額與狀附證據不符    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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