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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7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久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   查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6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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