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三久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
查明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