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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8號 債 權 人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年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榮進鞋業有限公司、陳榮華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相對人榮進鞋業有限公司業於102年10月8日府授經商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  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附其   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  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任清算   人者,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,以全體股東為其   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木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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