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8號
債 權 人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年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榮進鞋業有限公司、陳榮華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相對人榮進鞋業有限公司業於102年10月8日府授經商字第
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
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及其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附其
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
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任清算
人者,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,以全體股東為其
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木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