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8號
債 權 人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年振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榮進鞋業有限公司、陳榮華發給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相對人榮進鞋業有限公司業於102年10月8日府授經商字第
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
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及其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附其
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
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任清算
人者,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,以全體股東為其
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4日送達於債
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楊木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