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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8號 債 權 人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年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進鞋業有限公司、陳榮華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相對人榮進鞋業有限公司業於102年10月8日府授經商字第 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任清算 人者,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,以全體股東為其 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4日送達於債 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木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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