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44號
債 權 人 峯勗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璦梅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詹文雄即寶固工程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
本件債務人為何人,併提出寶固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
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,若有錯誤,併請聲請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