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94號
債 權 人 億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日煌
債 權 人 義隆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日盛
上債權人
聲請對於
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(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
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
即於「
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
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
500元。
本件債權人
乃各本於自己之
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
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
裁判費。)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