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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9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94號 債 權 人 億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煌 債 權 人 義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  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   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   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  500元。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   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   裁判費。)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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