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98號
債 權 人 福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裕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昱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、林洋銘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務人為何?(林洋銘系
法定代理人抑或債務人
如為債務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
)
㈡請補正昱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