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98號
債 權 人 福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裕雯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昱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、林洋銘發給
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?(林洋銘系
法定代理人抑或債務
人如為債務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
)㈡請補正昱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。
」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