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92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98號 債 權 人 福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裕雯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昱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、林洋銘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?(林洋銘系法定代理人抑或債務 人如為債務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)㈡請補正昱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。 」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