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347號
債 權 人 慶築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健家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齊成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
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齊成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
令,
惟查債權人於民國103年6月23日之補正狀中,因債務人
法定代理人之名稱與公司登記事項不符且原因事實之釋明與
聲請狀不符,故應駁回其聲請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
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