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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93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347號 債 權 人 慶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齊成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 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齊成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,惟查債權人於民國103年6月23日之補正狀中,因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之名稱與公司登記事項不符且原因事實之釋明與 聲請狀不符,故應駁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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