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397號
債 權 人 德銓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佳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漾拓印製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於狀尾蓋有
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
聲請狀。
㈡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。
㈢確認債務人漾拓印製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是否
無誤,若有誤載或更名,請更正之,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
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