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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97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797號 債 權 人 西部銘版工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淑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 與狀附證據不符)。㈡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?」 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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