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96號
債 權 人 苔中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文鎧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木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木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之資料,並
補正該
公司清算人(即
法定代理人)為何人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