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97號
債 權 人 順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熙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是否為順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,並提出與債權
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
㈡確認順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、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
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