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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18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97號 債 權 人 順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熙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是否為順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,並提出與債權    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   ㈡確認順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、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    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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