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195號
債 權 人 呈達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振村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騰豐營造有限公司(原名稱:永興昌營
造有限公司)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求利息以年息6%計算之依據。
㈡提出債務人騰豐營造有限公司(原名稱:永興昌營造有限
公司)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㈢確認
本件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詹「勳」明之姓名是否正確
,如有誤載請更正之,並提出其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
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