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伯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同泰工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
聲請人之公司印文。
㈡提出
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,並確認其
法定代理
人為何?若有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