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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4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同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司印文。   ㈡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,並確認其法定代理    人為何?若有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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