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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4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同泰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 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㈡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,並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?若有誤載,併請具狀 更正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雇 人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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