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伯峰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同泰工業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
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
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㈡提出
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
記事項卡,並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?若有誤載,併請具狀
更正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雇
人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