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96號
債 權 人 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陳美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三罃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
印文。
㈡確認債務人三罃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
釋明,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侯群瑜